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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对公民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 2008-6-30 9:30:10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违反本法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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