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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 | 2008-6-30 9:38:27

     ---户籍所在地标准、实际收入水平等将决定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16日公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中规定,流动人口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
     送审稿规定,流动人口因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送审稿还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条例规定,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二)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在办理相关证明和手续时乱收费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现居住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生育服务证的,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的;(四)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奖励优惠待遇的;(五)不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或者反馈信息不及时造成工作失误的;(六)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免费获得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条例明确提出,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可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对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享受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奖励与优待;(二)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以及避孕药具;(三)在现居住地免费获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规定享受休假;(五)晚婚晚育的,可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等奖励;(六)享受现居住地其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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