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各级、各部门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进协调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2、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根据国家、省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评估执行情况;指导乡镇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生育指标发放等具体工作,按《条例》规定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奖惩规定。 3、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4、制订、解释、咨询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和办法,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计划生育信访案件的查处、催办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案件“个案委托”,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受到经济处罚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 5、组织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开展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发放避孕药具,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村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所、室的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6、编制计划生育事业费预、决算;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等经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落实社会抚养费“乡收市管、财政监督、收支两条线”。 7、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与外地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经验。指导、监督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新型管理机制,组织检查城区、城乡结合部流入人口管理情况。 8、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9、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